【用戶】Cathy Hu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原住民族教育法第三條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 (市) 政府。本法所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劃辦理;原住民族之民族教育,由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規劃辦理,必要時,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一般教育專責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