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rpion】評論
職業學校法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依該法第三條規定. :「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第 2 條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第 4 條
【chin】評論
職業學校法, 已廢。
【Yu-Hung Chang】評論
已廢止的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