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yi Chen】評論
☆ 國民教育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第 10 條 Ø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Ø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Ø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
【108正式教師 茜】評論
國民教育法 (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