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法院應逕以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起訴?(A)受訴法院認為所受理之某事件屬行政爭訟事件,就該事件欠缺民事訴訟審判權(B)地方法院民事庭認為所受理之某事件應由家事法院(法庭)行使審判權(C
41 甲起訴將主債務人乙列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給付甲 100 萬元(下稱「本訴訟」),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向甲借款 100 萬元,逾期未返還,經多次催告,均無效果,為此起訴請求乙給付云云。乙
42 甲(住所在基隆市)、乙(住所在臺中市)、丙(住所在新竹市)相約前往澎湖旅遊,在澎湖某景點因口角紛爭,共同毆傷丁(住所在澎湖縣馬公市)。在旅遊行程中,甲另向戊(住所在高雄市)購買坐落在澎湖縣某島之
43 甲、乙、丙、丁及戊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 5 分之 1,因協議分割不成,甲乃以乙、丙、丁及戊為被告,提起裁判分割共有物之訴,起訴時該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 2000 萬元。就本件訴訟而言,下
44 關於第二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除非原判決有違背專屬管轄之情形,否則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B)為追求實體利益之實現,在第二審程序,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45 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就小額事件,僅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五萬元者,始得對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B)對於小額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僅得以其
4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家事法院不得依職權將事件移付調解(B)第二審受訴法院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C)醫療糾紛事件限於五十萬元以下之請求金額,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D)當事人間有起訴前應
47 關於小額訴訟事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小額事件經受訴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當事人不得以合意適用之(B)對小額事件為第一審判決後,當事人得合意不上訴於地方法院合議庭(C)原告如以訴狀
48 關於舉證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舉證責任之分配係在本案審理程序經調查證據完畢後為之,法院無庸於爭點整理階段予以闡明(B)當事人不得以第二審判決舉證責任分配有錯誤為理由,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
49 關於第三人參與訴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B)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以書面將訴訟繫屬之事實通知受移轉之第三人(C
51 有關「聲明證據」及「調查證據」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聲明所用之證據,但在言詞辯論期日前亦得聲明證據(B)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故法院於調查證
52 甲依通常訴訟程序對乙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300 萬元,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之乙在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第一審法院依職權命甲進行一造辯論後,判決甲勝訴。對該判決,乙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主張第
53 下列何者選項之敘述全部不適用認諾效力之規定?①請求公害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②請求調整土地租金之訴 ③婚姻無效訴訟 ④收養無效之訴 ⑤確認地上權存在之訴(A)②③ (B)③④ (C)①④ (D)④⑤
54 關於判決之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於甲訴請乙給付借款事件第一審判決之一部,經合法提起上訴時,該判決全部之確定即被阻斷(B)經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因上訴不合程式致被駁回者,仍於上訴期間屆
55 關於上訴撤回與附帶上訴之相關問題,下列敘述,何者全部錯誤?①上訴撤回時,如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須經其同意 ②上訴撤回後,被上訴人已為之附帶上訴一律喪失訴訟法上之效果 ③第三審法院將判決發回更審
56 關於上訴第三審法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第二審法院由甲、乙、丙三位法官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言詞辯論,惟書記官於言詞辯論筆錄載明出席之法官為乙、丙、丁,而判決書則由甲、乙、丙三位法官簽名。當事人
57 債權人甲起訴請求債務人乙清償借款 100 萬元,第一審判決命乙給付甲 30 萬元,駁回其餘 70 萬元之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以書狀向法院表示:為優先追求
58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第二審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如未補正者,屬上訴程式不合法,應裁定駁回(B)第二審上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者,如經原第一審法院定
59 甲為保全其對乙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該管法院聲請假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雖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法院仍得命甲供擔保後為假扣押(B)為保障乙之聽審請求權,第一審法院於為假
60 甲夫列乙妻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第一項為「准兩造離婚」,第二項為「乙應自 103 年 11 月起至丙(兩造所生未成年子)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丙扶養費至少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61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設住所於高雄市,生育未成年子丙,後來甲因工作被調職至嘉義市。甲平日租屋居住於嘉義市,乙與丙仍居住高雄市,甲、乙兩人感情不睦。甲常攜丙至嘉義市同住,乙每至嘉義市接回丙時,甲、乙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