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詩婷】評論
依據國籍法第10條第1項第8款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選項(a)縣政府農業局長為常任一級單位主管,目前為簡任十至十一職等或十 二職等之人員。
【ymonworld】評論
謝謝解答!!! 我還想說 此局長由誰指派 原來是因為職等<簡任13
【方翔】評論
地方制度法 第56條(縣(市)政府首長及一級主管之職等、職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