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y Huang】評論
洛克(JohnLocke:1633-1704)權利倫理學的提倡者。 1. 人皆有生命、自由與財產權的基本權利。2. 主張人類有基本的權利,他人有義務尊重這些權利。3. 義務倫理學和權利倫理學的關係,就好像是一個銅板的兩面,這兩個理論所達到的結果是一樣的,每個人都必須受到尊重,而且合乎倫理的行為正是維持對這些個人權利的尊重。在義務倫理學中,人們有義務,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義務就是保衛其他人的權利。而在權利倫理學中,人們有基本的權利,而其他人則有義務來捍衛這些基本的權利。
【S級教師】評論
►權利倫理學也像義務倫理學一樣,主張全體人類都有道德權利,任何一個行為違反了這些權利時,在道德上是不被允許的。
【拜託讓我過拜託?】評論
請問A怎麼解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