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i-ci Syu】評論
第 17 條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Alan Liao】評論
一般來說 不是都尊重監護人的決定嗎?
【ycy0327】評論
在教學現場, 都是監護人的決定為主, 沒有老師或學校會真的通報......除非真是很嚴重到影響其他學生上課時的安全的那種, 才會依法通報吧!
【美樂蒂小姐】評論
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管是誰?)
【Grace Liu】評論
回6F特殊教育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L】評論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
【YU】評論
照現實狀況答題就是錯...有時會覺得教甄不是比賽誰適合當老師,而是比賽誰考試背書比較厲害 Q_Q現在學校有很多有身心障礙的孩子,家長不承認也不願意去檢查,老師根本就沒辦法。通報機關惹怒家長就是給學校找麻煩,直接被當成眼中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