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法律系學生某甲,在學校附近向乙租屋,積欠租金三萬元。五年後,甲回校就讀博士班,乙知其事向甲請求租金。下列何者錯誤?
(A)乙的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五年
(B)乙的訴權,不消滅
(C)甲得行使抗辯權
(D)縱甲未為抗辯,法院仍得依職權審酌消滅時效是否完成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917
統計:A(289),B(402),C(218),D(1682),E(0)

用户評論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民法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 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口訣:退、租、紅、利、養、定、五(退租紅利養定我)。--------------------------補充說明:一、抗辯權是法律用詞,無涉法源依據的問題。如行政程序法第7條,亦或憲法第23條所涵攝的比例原則,一樣的道理。二、相關法條: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這就是甲的抗辯權)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這段就是指若甲未為抗辯,若甲還錢了,也不能再討回來。三、時效審酌問題:本題為請求權,請求權...

小銀】評論

八樓陳紹綸的例子讓我笑好久XDDDDDDDDDDDDDDDDDDDD

Jane Liang】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