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民法第154條: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3 下列何者為要約? 答案D(A)價目表之寄送(B)房屋出租招貼(C)報紙刊登徵才廣告(D)貨物標定賣價陳列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年初考人事行政-法學#3817
【李亞宸】評論
7F你這樣想如果DM是要約的話,你指著上面某個物品說我要這個就是承諾,買賣契約成立了,是不是很奇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