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蕾】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條 (權益救濟)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邱清泉】評論
訴願....是人民不服行政機關處分
【米花】評論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第 77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