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10號解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事實足認具犯罪嫌疑,但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憲法何種意旨?
(A)保障人格權
(B)無罪推定原則
(C)保障人身自由
(D)保障遷徙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68044
統計:A(144),B(592),C(549),D(258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中央立法事項、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釋字第 710 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治安機關得逕行強制出境。……」(該條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為文字修正)除因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而須為急速處分之情形外,對於經許可合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未予申辯之機會,即得逕行強制出境部分,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憲法第十條保障遷徙自由之意旨。

【用戶】警察+普考 來個雙榜吧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為因應國家統一前...憲增跟這部法律,唉,不想多說什麼

【用戶】阿答力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因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也有憲法之適用只是大陸地區是不自由地區台灣是自由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