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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羅文斯坦(Karl Loewenstein)以憲法實施的真正效果來分類。他將憲法分為下列三種:(1)規範憲法(normative constitution):指憲法如何規定,憲政就如何運作,例如英美先進民主國家的憲法。(2)名目憲法(nominal constitution):指憲法規範雖然相當體系完備,但由於現實環境條件或政治文化之不成熟,導致憲法暫時無法實行,故目標的落實寄望於條件成熟之際。許多開發中國家的憲法,事實上就是屬於這一類。(3)語意憲法(semantic constitution):即憲法只是憲法字面上的意義而已,其所規範均左右不了權力精英的行為,至多憲法也只是她們宣傳的工具而已。許多包括中共在內的共產國家之憲法基本上是屬於此一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