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評論
第 205-2 條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
【Chiao Lin】評論
體液為205-1所訂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故司法警察(官)應事先申請許可後,始可採集之。
【Celine】評論
§205-2警方採證權→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題幹從事調查行為者為警方,有相當理由即可採證的項目有:毛髮、唾液、尿意、聲調或吐氣故A、B、C選項應可排除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5.司法警察為了調查犯罪,得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干預措施,下列何者於事前均應須令狀或經許可?(A)採取指紋 (B)採取尿液 (C)採取吐氣 (D)採取體液修改成為15.司法警察為了調查犯罪,得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干預措施,下列何者於事前均應須令狀或經許可?(A)採取指紋 (B)採取尿液 (C)採取吐氣 (D)採取體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