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風】評論
742
【A.m. Liao】評論
742條(保證人之抗辯權)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第742條之1(保證人之抵銷權)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任飛】評論
(A)不正確。保證契約係存在於債權人(乙)與保證人(丙) 之間,乙、丙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丙)於他方(乙)之債務人(甲)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丙)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第739條)。(B)不正確。保證人有抵銷權,得以主債務人(甲)對於債權人(乙)的債權,主張抵銷,見第742條之1。(C)正確。保證人得主張主債務人所有的抗辯,縱然主債務人拋棄之,見第742條第二項。(D)不正確。保證人之負擔若較主債務者為重,縮減至與主債務之限度,見第7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