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 Ru】評論
第 14 條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自發照之日起算六年,並得延長至期限屆滿之該學期結束,或本部所定延長期限屆滿為止。
【今年必上】評論
教科書執照六年: 輸照溜
【許羽賢】評論
考題的法源依據已廢止建議新增答案或刪除此題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皮諾丘】評論
廢 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第 14 條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限自發照之日起算六年,並得延長至期限屆滿之該學期結束,或本部所定延長期限屆滿為止。現行法規法規名稱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第 14 條教科用書審定執照之有效期間,自發照之日起算,至該科目新課程實施之前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