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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是成立教師會,不是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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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4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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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 第4條 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
【皮諾丘】評論
教師工會→工會法教師會→人民團體法工會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第 4 條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現役軍人與國防部所屬及依法監督之軍火工業員工,不得組織工會;軍火工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公務人員之結社組織,依其他法律之規定。VS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第 39 條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地方教師會應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應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