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Chian W】評論
第 2 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阿部6653】評論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 ( 民國 100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第 二 條 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得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皮諾丘】評論
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24 日第 5 條 第一項特殊教育學生或其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對鑑定、安置及輔導有爭議時,應自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