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Chian W】評論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定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之中小學,在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在非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擇一認定者。
【▁▃▅體雀兒▅▃▁】評論
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例之中小學,在原住民 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在非原住民 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視實際需要擇一認定者。
【Yu-chiao Lee】評論
【原住民族地區】原民學生人數達1/3【非原住民族地區】原民學生數達100人以上或原民學生人數達1/3(由主管機關擇一認定)※而原住民地區政府有公告30個山地鄉及25個平地鄉(鎮、市)合計55個鄉(鎮、市)
【李義陞】評論
原住民族學校: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依該民族教育哲學與目標實施教育之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
【123】評論
原住民族學校: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依該民族教育哲學與目標實施教育之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
【皮諾丘】評論
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第 4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原住民族教育:指原住民族之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統稱。二、民族教育:指依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民族知識教育。三、一般教育:指前款民族教育外,對原住民學生所實施之一般性質教育。四、原住民族學校:指以原住民族知識體系為主,依該民族教育哲學與目標實施教育之學校。五、原住民重點學校:指原住民學生達一定人數或比率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六、原住民教育班:指為原住民學生教育需要,於一般學校中開設之班級。七、原住民族教育師資:指於原住民族學校、原住民重點學校或原住民教育班擔任原住民族教育課程教學之師資。八、部落、社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