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粒恩】評論
(A) 第7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B) 第9條: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前...
【曾曾貞】評論
教育督導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成立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負責教育督導工作。非台灣!!!
【曾曾曾】評論
教育督導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成立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負責教育督導工作。非台灣!!!
【駱世昌】評論
第 7 條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第 9 條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第 10 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第 14 條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利。
【我要考上2023身障特考】評論
教育督導委員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成立的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負責教育督導工作。非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