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y Chen】評論
家庭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結合政府及民間資源,提供民眾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必要時,得研訂獎勵措施,鼓勵民眾參加。-----------------------------------------------------此題為102年試題,家庭教育法已於103年6月18日修正條文,與原題敘述有出入,建議修改題目
【許羽賢】評論
題目敘述已不符現行法規建議修改題目敘述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題目:14 依據「家庭教育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針對適婚男女及未成年之懷孕婦女,提供多少小時以上家庭教育課程,以培養正確之婚姻觀念,促進家庭美滿?(A)2 小時(B)3 小時(C)4 小時(D)5 小時.修改成為14 依據「家庭教育法」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每學年應在正式課程外實施多少以上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A)2 小時(B)3 小時(C)4 小時(D)5 小時.
【皮諾丘】評論
※補充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第 17 條 第二項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家庭教育法 每學年4小時性別平等教育法 每學期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