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依據「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之規定,大學組成之「校長遴選委員會」中的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之多少?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二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9298
統計:A(39),B(67),C(3),D(148),E(0)

用户評論

【用戶】羅逸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 條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大學已依修正前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得繼續辦理。

【用戶】Yu-chiao Le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整理一下【大學校長】1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2/5。2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2/5。3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1/5。順便補充【高中校長】1教育部代表。2學者專家。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4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5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委員總數15人【國中小校長】最常考的就是 家長代表1/5

【用戶】羅逸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 條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大學已依修正前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得繼續辦理。

【用戶】Yu-chiao Le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整理一下【大學校長】1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2/5。2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2/5。3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1/5。順便補充【高中校長】1教育部代表。2學者專家。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4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5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委員總數15人【國中小校長】最常考的就是 家長代表1/5

【用戶】羅逸柔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2 條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任之: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含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大學已依修正前規定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進行校長遴選作業者,得繼續辦理。

【用戶】Yu-chiao Le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整理一下【大學校長】1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2/5。2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2/5。3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1/5。順便補充【高中校長】1教育部代表。2學者專家。3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4合法立案之「全國性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5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委員總數15人【國中小校長】最常考的就是 家長代表1/5

【用戶】皮諾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第 2 條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推薦,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應包括教師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遴委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同一人連續受聘擔任同一學校之遴委會委員,以一次為限。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之次數,不列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