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修正此題為102年試題,但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分別於106年與107年修正條文,均刪除教育實習輔導費規定,建議刪除此題
【用戶】Yu-chiao Le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相關收費部分條文放在這裡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五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前項教育實習輔導地點為境外教育實習機構者,其收取教育實習輔導費,最高不得逾前項費額之三倍。
【用戶】Judy Che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18 日修正此題為102年試題,但師資培育法及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分別於106年與107年修正條文,均刪除教育實習輔導費規定,建議刪除此題
【用戶】Yu-chiao Le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相關收費部分條文放在這裡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五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前項教育實習輔導地點為境外教育實習機構者,其收取教育實習輔導費,最高不得逾前項費額之三倍。
【用戶】Yu-chiao Le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回樓上相關收費部分條文放在這裡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二十五條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前項教育實習輔導地點為境外教育實習機構者,其收取教育實習輔導費,最高不得逾前項費額之三倍。
【用戶】皮諾丘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第 25 條 第一項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實習,得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