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嫩嫩】評論
感謝秋心大大詳細講解第 437 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嘛..本人之前參與的討論被扣分扣的慘慘..只好再詳細提出個人拙見無關乎勝訴、敗訴,雙方均「得上訴」,當然成不成立是另一回事...法院可以駁回第 449 條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有興趣研究可以參考http://myweb.scu.edu.tw/~lee_mukuei/net-7.pdf
【Kao】評論
回8樓,你說的是刑事訴訟的,這題是民事訴訟。1.第一審之終局判決:(1)原則—第一審終局判決得上訴二審:中間判決及裁定僅為終局判決之準備,不得單獨對其上訴。(2)例外—第一審終局判決不得上訴二審:A.訴訟費用之裁判(民訴§88):非對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B.除權判決(民訴§551):僅得向同級法院提起撤銷之訴,不得以上訴方式救濟。
【琉璃子】評論
我想的很簡單,覺得這個判決其實對兩個人都不利,對甲來說,甲可能要的是80萬現金,而不是用抵銷的方式解決,而對乙來說,債權是100萬,卻用來抵80萬,感覺也很吃虧,故兩人均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