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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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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4條公務人員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應依法經陞官等訓練。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