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 32 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分娩或早產者,下列何者不屬於勞工保險之生育給付標準?
(A)分娩費,流產者減半給付
(B)生育補助費
(C)雙生以上者,分娩費及生育補助費比例增給
(D)陪產假

參考答案

答案:A,C,D
難度:適中0.647208
統計:A(74),B(15),C(26),D(255),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新增的條文(勞工保險條例76-1)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所以沒有分娩費了唷~

FK】評論

答案是否應該改為ACD新增的條文(勞工保險條例76-1)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AC※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男性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流產及女性被保險人流產者,均不得請領生育給付,僅女性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可以請領生育給付。D為性平法:女性勞工的產檢假為5日;男性配偶的陪產假同為5日,而雇主都必須給予員工薪水。https://www.mol.gov.tw/23323/23325/#23439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D

小銀】評論

從76-1條可以得知,勞工保險條例的31、32條內容只剩下生育補助費有效而已,是這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