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乙、丙、丁四人基於共同殺 A 的意思約定同時向 A 開槍,結果 A 僅被甲開槍射出的子彈擊中要害而死亡。乙雖然有開槍,但子彈未擊中任何東西。丙因臨時心生恐懼,不敢扣下扳機。丁開槍但子 彈誤中 A 旁邊的古董花瓶,花瓶當場粉碎。下列關於甲乙丙丁四人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開槍未擊中 A,不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B)丁開槍擊中花瓶,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C)甲開槍擊中 A,成立普通毀損罪之共同正犯
(D)丙未扣下扳機,不成立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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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阿鈞】評論

裁判字號:34 年上字第 862 號裁判★★:...

kingofbg】評論

考釋字109以自己共同犯罪之目的,不管做什麼行為,捅刀或是把風,都算正犯,其主要目的是責任一體認定,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甲、乙、丙、丁基於「共同殺害」A的意思「同時」開槍,且「有發生死亡結果」,所以甲、乙、丙、丁都會成立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另外丁開槍是要打A,誤打中旁邊的花瓶,是為「不等價打擊錯誤」,對擊中花瓶沒有故意,所以不會成立§354之毀損器物罪(不罰過失)

Juster Austi】評論

100台上5925: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