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鈞】評論
裁判字號:34 年上字第 862 號裁判★★:...
【kingofbg】評論
考釋字109以自己共同犯罪之目的,不管做什麼行為,捅刀或是把風,都算正犯,其主要目的是責任一體認定,一人既遂,全體既遂。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甲、乙、丙、丁基於「共同殺害」A的意思「同時」開槍,且「有發生死亡結果」,所以甲、乙、丙、丁都會成立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另外丁開槍是要打A,誤打中旁邊的花瓶,是為「不等價打擊錯誤」,對擊中花瓶沒有故意,所以不會成立§354之毀損器物罪(不罰過失)
【Juster Austi】評論
100台上5925: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