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下列選項各罪中所指的「公務員」,何者不是「構成犯罪」之行為人身分要素?
(A)刑法第 123 條的準賄賂罪
(B)刑法第 125 條的濫用職權追訴罪
(C)刑法第 135 條的妨害公務罪
(D)刑法第 213 條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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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刑法(A)第 123 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

whappy501】評論

(C) 刑法第 135 條的妨害公★★★★★★:...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A)第 123 條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B)第 125 條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第 135 條 ➜ 行為人:一般人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