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n13413】評論
行政罰法第29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地(新北市)、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台北市)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A)對第31條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C)對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第 31 條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這裡的「處理在先」之機關是如何決定的?是誰先知情就先處理嗎?還是有明確的指標來決定?不知有沒有人有同樣疑問?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有管轄權即有裁罰權,若沒有裁罰權,比如罰鍰額並非最高、或處理並非再先。那麼做好必要職務行為後,要將有關資料移送到處理再先或罰額最高的裁處機關;裁處之機關於整個調查完畢前,要通知其他原有管轄機關,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