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主事務所設在臺北市之公司,在新北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傾倒廢棄物,關於裁罰權管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北市與新北市之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
(B)有管轄權之機關須通知其他有管轄權之機關,始取得裁罰權限
(C)新北市與臺北市均有管轄權者,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應進行協議;協議不成,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 定之
(D)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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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lain13413】評論

行政罰法第29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地(新北市)、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台北市)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A)對第31條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C)對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第 31 條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這裡的「處理在先」之機關是如何決定的?是誰先知情就先處理嗎?還是有明確的指標來決定?不知有沒有人有同樣疑問?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有管轄權即有裁罰權,若沒有裁罰權,比如罰鍰額並非最高、或處理並非再先。那麼做好必要職務行為後,要將有關資料移送到處理再先或罰額最高的裁處機關;裁處之機關於整個調查完畢前,要通知其他原有管轄機關,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