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下列何者並非大法官解釋所曾採取之宣告方式?
(A)以暫時處分宣告某法律暫時停止適用
(B)宣告法律定期失效
(C)以暫時處分停止執行個案裁判
(D)透過解釋逕行造法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5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有朝,游成上榜的形狀(11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下列何者並非大法官解釋所曾採取之宣告方式?(A)以暫時處分宣告某法律暫時停止適用(B)宣告法律定期失效(C)以暫時處分停止執行個案裁判 (D)透過解釋逕行造法---------------【大法官釋字第741號解釋 - 宣告法令定期失效解釋適用原因案件範圍案 - 蔡大法官明誠提出,吳大法官陳鐶加入之部分協同意見書】【協同意見書節錄】大法官 蔡明誠 提出大法官 吳陳鐶 加入本件解釋為對本院解釋曾宣告違憲法令定.....看完整詳解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回 Kedison 大大!舊法與新法皆受理人民個案。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5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用戶】好鄉民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應該是說憲法訴訟法之後可以對裁判本身提出了吧以往釋憲只能對裁判適用的法律或命令111年憲判字第8號 看起來已經打破本題C的概念了因為是直接對個案裁判本身進行停止、廢棄不過也起了不少爭議,可以參閱不同意意見書的部分

【用戶】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速解:曾採取,代表本題是考大法官解釋,並非現在的憲法訴訟法制度,差異在於,大法官解釋不做個案裁判。下列何者並非大法官解釋所曾採取之宣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