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行政中立法第 5 條前段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B) 因認同某政黨理念而加入該政黨行政中立法第 5 條後段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A) 擔任某政黨縣市黨部主任委員行政中立法第 5 條第三項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C) 兼任某立法委員競選總部總幹事 (D) 利用行政資源幫某議員候選人辦活動行政中立法第 9 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選舉年 前後考試 必讀行政中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