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貪污治罪條例第6-1條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關係人」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前述法條之「關係人」包括:
(A) 父母
(B) 成年子女
(C) 未成年子女
(D) 配偶
(E) 同一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參考答案

答案:C,D
難度:困難0.396092
統計:A(260),B(179),C(403),D(498),E(96)

用户評論

【用戶】Allen La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6-1 條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用戶】米雪兒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本人配偶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小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