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詩涵】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24條: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 。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
【chee7777777】評論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憲法法庭對於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判決之評議,應經參與言詞辯論大法官三分之二之同意決定之。
【我真的很想考上公務人員考試】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A)第20條: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以年長者充之。(B)第23條:憲法法庭為發見真實之必要,得囑託檢察官或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前項搜索、扣押及調度司法警察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C)(D)第24條: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始得為之。未參與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判決。 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參考資料
【郭宇袁】評論
A)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參與審理之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 (B) 憲法法庭不宜調度司法警察為搜索、扣押 (C)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須有大法官現有總額四分之三以上 出席,始得為之 (D) 未參與憲法法庭辯論之大法官仍可於庭後參與評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