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怡蒨】評論
(A)適用對象僅為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蔡小酒】評論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開辦理各教育階段入學相關之 各種考試,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 服務(以下簡稱考試服務)。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學生,指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鑑定為身心障礙。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第 四 條 考試服務之提供,應以達成該項考試目的為原則。各 級學校及試務單位應依身心障礙考生(以下簡稱考生 )障礙類別、程度及需求,提供考試服務。...
【我可以!】評論
前條所定試場服務如下: 一、調整考試時間:包括提早入場或延長作答時間。 二、提供無障礙試場環境:包括無障礙環境、地面樓 層或設有昇降設備之試場。 三、提供提醒服務:包括視覺或聽覺提醒、手語翻譯 或板書注意事項說明。 四、提供特殊試場:包括單人、少數人或設有空調設 備等試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