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A)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無須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B)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無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同上(C)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無須提交立法院追認 (D)總統於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法條補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這又何苦】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及彈劾)(A)③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 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B)②總統1.發布行政院院長與2.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3.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C) ③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