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aiapelan】評論
鐵路法§ 61(A)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 (修改或拆除)(B)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建築,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正確)(C)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鐵路機構得通知)(D)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之修改、拆除或砍伐、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當之補償(正確)
【陳柏超】評論
(D)並與相當之補償
【jiun6912】評論
A 為甚麼錯誤?
【相信事在人為】評論
鐵路法 第 61 條高速鐵路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制之。原有建築物妨礙行車視線者,得商請主管建築機關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鐵路沿線兩側樹木及高莖種植物,妨礙鐵路行車安全或供電線路者,鐵路機構得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後,砍伐或修剪之。但情形急迫時,得先行砍伐或修剪後,再行通知。前二項之修改、拆除、砍伐或修剪,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或方法為之,並予相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