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加害人須接受幾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A)4 小時
(B)8 小時
(C)16 小時
(D)24 小時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55556
統計:A(1),B(15),C(9),D(2),E(0)

用户評論

chun27】評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前項心理輔導,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第一項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