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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題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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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 75 條-8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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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針對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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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直轄市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直轄市政府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或逾越權限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解析】地方制度法75條第8項「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自治事項」所特別提點的,與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之差別,後者是委辦事項。自治事項涉及對「地方自治」的重視,不宜任意由其他行政部門判定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如此,聲請司法院解釋後廢止,方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