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行政機關得對地方立法機關所議決的自治條例提起覆議
(B)自治條例制定有罰則者,以罰鍰為限,不得處以勒令停工停業等不利處分
(C)自治規則有無牴觸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D)直轄市自治條例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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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地方制度法(A)第 32 條自治條例經地...

好運連連】評論

(B) 自治條例制定有罰則者,以罰鍰為限,不得處以勒令停工停業等不利處分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26條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A)第 39 條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鄉(鎮、市)公所對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鄉(鎮、市)公所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

林婕鈺】評論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