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部分職業團體作為社會法上的當事人,於我國勞工保險條例上有何獨特之安排?試從多年來的實施經驗,評析其利弊得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24451
統計:A(86),B(198),C(80),D(1517),E(1)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強制調解之事件、民訴簡易程續標的金額價額及適用簡易程續訴訟者

用户評論

Wen Ping】評論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定期租賃、僱傭契約涉訟在一年以下者、食宿、運送費、請求保護占有、界線、票據、合會、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動產租賃、使用借貸太多了,記關鍵字就好了!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 (強制調解之事件)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一、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四、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五、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六、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九、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十、配偶、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