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elle Pitt】評論
釋字第571號:對於九二一大地震災區住屋全倒、半倒者,發給慰助金之對象,以設籍、實際居住於受災屋與否作為判斷依據,並設定申請慰助金之相當期限,旨在實現前開緊急命令及執行要點規定之目的,並未逾越其範圍。且上述設限係基於實施災害救助、慰問之事物本質,就受非常災害之人民生存照護之緊急必要,與非實際居住於受災屋之人民,尚無提供緊急救助之必要者,作合理之差別對待,已兼顧震災急難救助之目的達成,手段亦屬合理,與憲法第七條規定無違。又上開函釋旨在提供災害之緊急慰助,並非就人民財產權加以限制,故亦不生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問題。
【油畫大濕】評論
B可以用最直白的理解成地震倒屋也不是政府的錯~政府發給你慰撫金你就該偷笑了 哪裡限制你什麼財產
【Jay Chen】評論
推肚子疼
【凜】評論
C釋字第 514 號人民營業之自由為憲法上工作權及財產權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