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憲法第 111 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遇有爭議時,由下列何機關解決?
(A)總統府
(B)行政院
(C)立法院
(D)監察院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3771
統計:A(44),B(365),C(2297),D(3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考試委員

用户評論

】評論

【爭議】憲法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憲法第111條(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憲法第115條(自治法施行中障礙之解決)←修9凍結  省自治法施行中,如因其中某條發生重大障礙,經司法院召集有關方面陳述意見後,由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考試院院長與監察院院長組織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提出方案解決之。 地制...

Yuna Cai】評論

第一百十一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lucker1230883】評論

104年2月4日修法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改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張懷安】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第111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參考資料:1. 《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2.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嘟比的姊姊】評論

第 7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