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有規定: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因違反下列何原則,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應自 100 年 10 月 31 日失其效力?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平等原則
(D)誠信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A,C
難度:非常困難0.143676
統計:A(777),B(133),C(5191),D(31),E(7)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視覺障礙定義與鑑定標準、軍事審判的冤獄不賠償,違背平等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用户評論

阿元】評論

幫助記憶 這樣比較完整。身心障礙不是平[平等原則]常人,所以比[比例原則]一般人需要關心

Dickie Lin】評論

違反公 例 平

coffee】評論

考選部並沒有改答案 請摩大改回C 謝謝

qo41591204】評論

我的想法是,之所以有涉及比例原則,是因為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這樣的規定,雖然保護了視覺障礙者的工作權法益,但卻危害了相對多數的非視覺障礙者的工作權法益,畢竟視覺障礙者相對是少數人;而且其實應該有其他既可以保護少數視障者、又能不危害大多數人的方法(我隨便舉例:給視覺障礙者特別工作輔導、補助等等)為了保護少數人的法益,而危害大多數人法益,不符衡量性(狹義的比例原則)有其他可以達到保護少數視障者的目的、又能不危害大多數人的方法,則應該選擇對大多數人最小侵害的方法,故該規定不符必要性(最小侵害原則)~以上是我個人淺見,歡迎指教~

厭世彩色筆】評論

這裡平等原則是說身心障礙不只有視障者,所以對其他不是視障人士的身心障礙人士不公平,所以若真的要選就選最優的吧,那工作權跟比例原則是一起討論其他人想從事這個行業時被限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