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繼承人逾公告期間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直轄市政府列冊管理期滿後,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該土地之合法使用人對其使用範圍,依土地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並確認優先購買權存 在,應如何救濟?
(A)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提起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
(C)提起課予義務訴願或課予義務訴訟
(D)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停止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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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umhi Lu】評論

大法官釋字第773號(節錄)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前段及第4項規定,就所規範之優先購買權之要件而言,判斷主張其為合法使用人者,是否確為合法使用人而有優先購買權,須審究其在法律上有無使用之正當權源。此等爭議.....看完整詳解

洪布朗】評論

這件事很有趣,因地主過世,小孩未辦理繼承,土地被收歸國有,之後國有財產署委託民間團體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公開標售土地,結果小孩跳出來說他有優先購買權,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要小孩提出證明,小孩不爽,直接跑去基隆地院提起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之訴,結果基隆地院說這不關他的事,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看了看,也搞不清楚誰要管,於是就釋憲了。最後的結果是要打民事訴訟,歸地院管,倒楣的小孩繞了一圈,還是回到基隆地院。

Jamie】評論

補充考題人民認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案件有疏失造成損害,應向那個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賠償? (A)地方法院 (B)智慧財產法院 (C)高等法院 (D)高等行政法院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