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告甲以被告乙、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應屬無效為由,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該買賣關係不存在。關於乙、丙係基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訂立該買賣契約一事,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B)原告甲以被告乙、丙就甲所有之 A 地無訂立租賃契約為由,起訴請求確認乙、丙間就 A 地之租賃關係不存在。關於乙、丙就 A 地有訂立租賃契約一事,應由乙、丙負舉證責任
(C)原告甲以被告乙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B 屋為由,起訴請求乙返還 B 屋。關於乙占有 B 屋係無正當權源一事,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D)原告甲以其與被告乙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乙受領甲所交付之 100 萬元係屬不當得利為由,起訴請求乙返還 100 萬元。關於乙有受領甲交付 100 萬元之事實,應由甲負舉證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01493
統計:A(20),B(87),C(168),D(2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舉證責任、舉證責任、給付、確認、形成之訴之舉證責任

用户評論

【用戶】Jiaping Su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所有物返還請求事件:85 年台上字第 1120 判決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本件系爭土地為上訴人所有,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所有權影本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上訴人自應就占有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負舉證之責,上訴人無須舉證證明其為無權占有。乃原審竟謂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以無權占有訴請返還土地,未據舉證云云,其舉證責任之分配顯有違誤。由此判決衍生出來的問題是:占有人是否受到民法第 943 條推定之推定,於舉證責任分配上是否不同?可參考知判例有:1.最...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要旨參照)。→在無權占有的事件中,如果兩造對於占有人對於土地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存在並不爭執,則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給3F:其實這題要去看實務見解(上面各位先進都有提到),我取實務最關鍵的幾句「按原告以無權占有為原因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就物屬原告所有而為被告占有之事實不爭執,而僅以被告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被告應就其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所以,法院都認為,只要被告返還所有物的人,沒有主動爭執該物為原告所有(擬制自認),那被告就要負舉證責任。

【用戶】Jiaping Su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所有物返還請求事件:85 年台上字第 1120 判決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本件系爭土地為上訴人所有,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所有權影本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上訴人自應就占有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負舉證之責,上訴人無須舉證證明其為無權占有。乃原審竟謂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以無權占有訴請返還土地,未據舉證云云,其舉證責任之分配顯有違誤。由此判決衍生出來的問題是:占有人是否受到民法第 943 條推定之推定,於舉證責任分配上是否不同?可參考知判例有:1.最...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要旨參照)。→在無權占有的事件中,如果兩造對於占有人對於土地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存在並不爭執,則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給3F:其實這題要去看實務見解(上面各位先進都有提到),我取實務最關鍵的幾句「按原告以無權占有為原因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就物屬原告所有而為被告占有之事實不爭執,而僅以被告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被告應就其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所以,法院都認為,只要被告返還所有物的人,沒有主動爭執該物為原告所有(擬制自認),那被告就要負舉證責任。

【用戶】Jiaping Sue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所有物返還請求事件:85 年台上字第 1120 判決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本件系爭土地為上訴人所有,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所有權影本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上訴人自應就占有系爭土地之合法權源負舉證之責,上訴人無須舉證證明其為無權占有。乃原審竟謂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以無權占有訴請返還土地,未據舉證云云,其舉證責任之分配顯有違誤。由此判決衍生出來的問題是:占有人是否受到民法第 943 條推定之推定,於舉證責任分配上是否不同?可參考知判例有:1.最...

【用戶】Jamie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120號判決要旨參照)。→在無權占有的事件中,如果兩造對於占有人對於土地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存在並不爭執,則占有人自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給3F:其實這題要去看實務見解(上面各位先進都有提到),我取實務最關鍵的幾句「按原告以無權占有為原因提起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就物屬原告所有而為被告占有之事實不爭執,而僅以被告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被告應就其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所以,法院都認為,只要被告返還所有物的人,沒有主動爭執該物為原告所有(擬制自認),那被告就要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