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筆記(A)當事人於判決宣示時,一定要在場聆聽宣判,或由訴訟代理人到場,否則該判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 第225條:宣示判決,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B)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 第221條 第2項(C)法院為判決時,應以職權調查證據為主,不採辯論主義---民事訴訟法 第221條 第1項: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D)法院得心證之理由,應向當事人公開曉示,並命其辯論,無須記明於判決---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 第3、4項: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唐唐】評論
關於宣示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15日內為之 (B)被告須在庭始得為之 (C)須由參與審判之法官為之 (D)如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