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小肥肥貓】評論
筆記(A)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B)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為執行名義---民事訴訟法 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C)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 ...
【liontoheart】評論
支付命令不再具有確定判決效力民國104年6月修正前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104年6月修正後改為: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換言之,支付命令不再有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了,但得為執行名義,仍然可以以之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Beth Huang】評論
好細啊
【Dora:考上即捐贈vip】評論
我有閱讀選項的障礙A選項看不懂,查了一下:A: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督促程序在於使有權利的債權人,儘速滿足請求,倘若自身的給付義務尚未滿足,自然沒有權利請求對造支付標的物。而且基於程序正義,支付命令必需讓債務人得以收受,賦與其程序上陳述的地位,不可剝奪其表示意見的機會。http://www.zoomlaw.net/files/16-1138-18038.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