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畢】評論
大家的解答都隱藏了, 只好貼出來:刑法第130條(廢弛職務成災罪)之要件:1.須有故意廢弛職務之行為:凡本於職責而有義務為特定之作為或不作為,卻怠於為該義務所課予之行為,即足以謂為廢弛職務。廢弛職務常以消極不作為之懈怠行為方式居多,固本罪具有不作為犯之性質。又本罪為故意犯,行為人須故意廢弛職務,始能成罪。2.須為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本罪之犯罪主體,依實務之見解,並非及於一切具有公務員職務之人,乃專指對於災害之發生負有防止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而言。3.須有釀成災害之結果:本罪性質上屬於結果犯。所謂釀成災害,係指廢弛職務之結果形成對多數人之法益造成侵害之後果。災害包括人為災害或自然災害,至於災害所造成...
【神山日光Ninko】評論
自己理解需故意 過失不罰有災才罰 無災不究災與因有關連 並主體有責任身分
【神木幼苗】評論
總結本題重點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1.犯罪主體為(有預防或遏止職務)公務員2.故意犯 結果犯3.包含天災人禍4.職務之廢弛與災害間有因果關係
【林宗佑】評論
所以依最佳解意思,若是以積極的作為也是可以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