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曾規定有關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A)配偶權
(B)平等權
(C)人身自由
(D)遷徙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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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

【用戶】加油瑄瑄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曾規定有關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B(A) 配偶權→X, 釋字:554.791(B) 平等權→O, 題幹違反現在的:性別平等法/ 釋字:452(C) 人身自由→X, 釋字:588.708(D) 遷徙自由→X,釋字:454.558

【用戶】夜神的主人喵喵君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452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用戶】tuohu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452號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用戶】whappy501

【年級】博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

【用戶】加油瑄瑄

【年級】研一下

【評論內容】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民法曾規定有關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違反下列何種基本權? B(A) 配偶權→X, 釋字:554.791(B) 平等權→O, 題幹違反現在的:性別平等法/ 釋字:452(C) 人身自由→X, 釋字:588.708(D) 遷徙自由→X,釋字:454.558

【用戶】tuoh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釋字452號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

【用戶】夜神的主人喵喵君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釋字452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