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跑路英雄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小十人國中12人~
【用戶】Noel Chen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 7 條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用戶】朱力安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08101215
【用戶】Chang Po-Feng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