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de】評論
所得稅法 第17條(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 制。政治獻金法
【九鼎】評論
直接對私立學校捐贈,視同捐贈機關團,不得...
【蘇威豪】評論
1.個人對政黨等捐贈上限總額20%,上限20萬400*20%=80萬>20萬,所以政黨部分取20萬為限額2.對學校捐贈直接捐給學校上限總額20%,對公立學校可全數認列400*20%=80萬<100萬,所以私立學校部分取80萬為限額80萬+50萬=130萬總捐贈認列130萬+20萬=150萬